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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4-29 15:29字号: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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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政综〔201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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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漳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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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4月22日       

 

漳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困难家庭

临时救助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民保〔2018〕196号)为有效解决城乡困难家庭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坚持救急救难、保障基本、适度救助;

    (三)坚持及时、透明、公正、有效;

    (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五)坚持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实物发放与提供转介服务相结合;

(六)坚持临时救助与其他各项救助保障制度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第二章  临时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常住居民,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原则上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扣除刚性支出后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不拥有2套以上产权住房)。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或个人: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特困供养人员(特指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城市

“三无”人员,以下同),孤儿、特殊精神、传染病人(特指精神疾病和特殊传染病患者患病较重,有可能危害社会安全或

公共卫生,需到或在卫生精神(传染)医疗机构长期治疗,以下同)。

(四)因困境儿童(特指由于儿童自身、家庭和外界原因而陷入基本生存、发展和受保护危机需要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父母因病因残无力抚养儿童、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等。以下同)遭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自行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困难家庭,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市民政局、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六条  非本地户籍的外来人员,有固定住所且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的,参照当地居民予以救助。

第七条  临时救助针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一)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因家庭成员重伤病需长期治疗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助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等其他产生费用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

(二)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或人员伤亡,因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突发死亡或重度伤残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家庭成员中有国家统招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限于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或接受学前三年教育的

儿童费用负担过重,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特困供养人员,特殊精神、传染病、孤儿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数额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

(五)困境儿童或其他特殊困难人员遭遇重大困难,造成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

(六)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认定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自杀、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且不悔改或参与其他非法、违法犯罪活动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真实收入情况、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四)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五)市民政局、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  临时救助标准

 

第九条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临时救助一般为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向同一机关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原则上每个自然年度内只享受临时救助一次(属特困供养人、特殊精神、传染病人、孤儿、革命“五老”人员的除外)。

 第十条  支出型救助对象因医疗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按一年内(或12个月内)或一次性治疗费用(含住院、特殊门诊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商业保险机构理赔和医疗救助及其他各种补助后的自付医疗费用(以下统称“自付医疗费用”)金额确定。

    1.一般家庭因本人或家庭成员住院医治疾病导致生活困难,自付医疗费用达到1万元(含1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可由村居委会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救助,自付医疗费用高于3万元(不含3万元)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市民政局审批救助。救助标准按按自付医疗费用10%的比例标给予救助(救助金额取整百元整)。一次性救助金最高限额为1万元。

2.特困供养人、特殊精神、传染病人、孤儿、革命

“五老”人员,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同时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因住院无法自理确需聘请护工护理的,可以凭医院出具的护理费用等相关证明,按已支付护理费用给予全额救助。一次性救助金最高限额为3万元。

    3.困境儿童(不含孤儿)、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重度残疾人(特指一、二重残)因本人或家庭成员住院医治疾病的,自付医疗费用达到0.5万元(含0.5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1.5万元)可由村居委会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救助,自付医疗费用高于1.5万元(不含1.5万元)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市民政局审批救助。救助标准按自付医疗费用20%的比例标给予救助(救助金额取整百元整)。一次性救助金最高限额为1万元。上述对象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提供属于相关对象的证明材料。

4.因家庭主劳力成员重残、重病等,子女就学教育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大学及以下非义务教育在校生,不含自费择校生),给予救助2000—5000元;(需提供子女就学相关材料)

    5.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含在职及退休人员)本人因施行器官移植、骨髓移植和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血友病等重大疾病(以下统称“重大疾病”)住院,产生巨额自付医疗费用达到5万元以上(含5万元),救助标准按自付医疗费用10%的比例标给予救助(救助金额取整百元整)。一次性救助金最高限额为1万元。上述对象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提供属于相关对象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故造成家庭临时生活

严重困难,给予如下救助:

1.因遭遇车祸、溺水等突发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困难,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给予救助2000—5000元;(需提供相关材料及照片)

2.因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住房倒塌及财产重大损失或家庭因火灾等意外事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给予救助2000—5000元(需提供相关材料及照片)。

3.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急需给予提供帮助,该家庭又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须由乡镇(街道)驻村领导或驻村干部、民政办干部、村(居)民政协理员入户调查,提交书面证明书并签字盖章,由市民政局审批,给予1000-2000元临时救助金。

以上各项救助标准将根据救助资金筹资总规模的实际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章  临时救助程序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提出。按照家庭申请、村(居)委会审查,乡镇(街道)审核或审批,

市民政局审批的操作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的申办程序:

(一)城乡困难家庭申请临时救助,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

(二)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书后,对申请人入户调查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漳平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民政办。

(三)乡镇(街道)对收到村(居)委会上报材料进行核查并录入核对系统发起核对,对申请人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且已通过年度复核认定的,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可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申请人符合条件的,救助金额超过3000元以上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市民政局审批救助;救助金额低于3000元(含3000元),由市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救助发放3000元(含3000元)以下临时救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当面告知申请人或向申请人发出告知书(附件2,下同),并将申报材料退回所在村(居)委会或申请人。

(四)市民政局对收到乡镇(街道)审核材料后,于每月5日前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研究确定,确定救助金额并及时发放临时救助金。

第十四条  申请所需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暂住证(居住证)复印件、核对报告。

(二)身患疾病的需提供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医疗费用票据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报销、补偿凭证复印件。医疗费用凭证除原件外,其他涉及医疗费用证明的复印件应经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办经办人核对后,由申请人签字确认“本件系原件复印”,以确保当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癌症患者购买特种治疗癌症药物的正式医药机构发票可计入自付医疗费用。除上述凭证以外的其他非正式收款收据一律不作为医疗费用凭证。到外省或厦门市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有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上需先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后,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报销凭证方可申请临时救助,否则按医疗费用凭证总额的60%计算自付医疗费用。未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提供市医保中心出具的未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证明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需经办人、村书记主任签字认定)。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受伤住院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证明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需经办人、村书记主任签字认定)。因治疗同种疾病多次申请临时救助的,在统计自付医疗费用时,对以往申请临时救助时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再统计。

(三)遭受灾害的需提供乡镇(街道)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及照片。

(四)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需提供子女学籍或相

关证明。

    (五) 因意外事故的需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

  (六)市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应建立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做到资料完整,便于查询利用。

 

第五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资金按我市户籍人口每人每年7元标准进行筹集,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状况给予分档补助,市财政按本级专项转移支付分档比例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纳入福建扶贫资金在线监管系统管理,资金的使用市民政局定期向市财政提出申请,市财政应及时下达临时救助资金,保证发放。

第十八条  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要求,依托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综合服务站等基层服务平台方便群众救助,市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3000元(含3000元)以下临时救助审核、审批事项。乡镇(街道)向民政局每年申请预拨临时救助资金。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以发放救助金为主要方式,由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审批,原则上临时救助金全部由乡镇(街道)

民政办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紧急情况下临时救助可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到个人。

    第二十条  临时救助资金应实行专帐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其筹集、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适当提高预算执行率在绩效评价中的分值比重,充分运用低保信息系统、扶贫资金在线监管系统等信息平台,对临时救助资金“流向、流量、流速”实行全程跟踪监管,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第六章  制度衔接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临时救助制度与低保、特困供养等其他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统筹用好各项救助政策,更好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补充的作用,进一步兜牢民生底线。对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不得用临时救助替代;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后仍有严重困难的,应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对支出型贫困家庭,同时符合低保、临时救助条件的,应优先适用低保政策,并视情辅以临时救助;对急难型救助对象,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先行给予临时救助,再按程序纳入低保。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临时救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开临时救助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应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经查实后责令限期改正,一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临时救助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持追责问责与容错纠错相统一,激励担当作为,弘扬清风正气。注意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原《澳门六合彩直播 关于批转漳平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18〕17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漳平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XXX乡镇(街道)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3.漳平市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情况告知书

 

 

 

 

 

 

 

 

 

附件1

漳平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家庭人口数

 

家庭住址

             乡(镇)        村(居)委会            村民小组

联系电话

  

申请理由

 

申请人类别

□特困供养人员  □低保户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困境儿童                                                                                              □特殊精神病人员   □特殊传染病人员     □其他

困难类别

急难型救助对象 □    支出型救助对象 □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情况表

姓  名

性别

与申请人关系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家庭月总收入(元)

 

 

本人同意接受村(居)委会及各级民政部门对本人及家庭收入、实际生活、健康(病情)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供材料如有不实,愿放弃接受救助的权利。

                                                                             

    

                                        申请人(签字):      

               

 

村(居)委会

审查意见

    经调查,该家庭因生活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同意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村(居)委会(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乡(镇)

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家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建议给予临时救助,同意上报市民政局。

经办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民政局

审批意见

     经审批,该家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同意给予临时救助    

                元。由民政局下拨至乡镇(街道)民政办,再由民政办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入申请人账户。

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市民政局(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账户信息

                                  

账户名:

 

 

账  号:————    ————    ————    ————                            

 

        ————    ————    ————    ————

                            

开户行:

 

备注:1.《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审批表》填写2份(经办人签字,村、乡镇要盖章)。2.书面申请书需村、民政办盖章。3.大病者需提供住院发票、住院费用结算表(龙岩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特殊门诊不需要提供出院小结)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5.自然灾害

申请者需提供倒房图片等证明材料。6.家庭出现大变故者需提供火化证明。7.就学困难者需提供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附件2

XXX乡镇(街道)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家庭人口数

 

家庭住址

             乡(镇)        村(居)委会            村民小组

联系电话

 

申请理由

 

 

 

 

 

 

 

 

申请人类别

□特困供养人员    □低保户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困境儿童                                                                                              □特殊精神病人员  □特殊传染病人员  □其他

困难类别

急难型救助对象 □    支出型救助对象 □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情况表

姓  名

性别

与申请人关系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家庭月总收入(元)

 

 

      本人同意接受村(居)委会及各级民政部门对本人及家庭收入、实际生活、健康(病情)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供材料如有不实,愿放弃接受救助的权利。

            

                                    申请人(签字):

                                

村(居)委会 审查意见

    经调查,该家庭因生活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同意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村(居)委会(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乡镇审批

意见

     经审批,该家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同意给予临时救助    

                元。由民政办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入申请人账户。

经办人:           分管领导:          审批人: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账户信息

                               

 

账户名:

 

 

账  号:————    ————    ————    ————                            

 

        ————    ————    ————    ————

开户行:

 

                              

               

 

备注:1.《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审批表》填写2份(经办人签字,村、乡镇要盖章)。

2.书面申请书需村、民政办盖章。3.大病者需提供住院发票、住院费用结算表(龙岩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特殊门诊不需要提供出院小结)。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5.自然灾害申请者需提供倒房图片等证明材料。6.家庭出现大变故者需提供火化证明。7.就学困难者需提供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附件3

漳平市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情况告知书

           :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根据《漳平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规定,你的家庭不符合临时救助申请条件。现退回你提交的申请材料。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单位留存,一份发申请人)

 

漳平市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情况告知书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根据《漳平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规定,你的家庭不符合临时救助申请条件。现退回你提交的申请材料。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纪委监委,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澳门六合彩直播 办公室                 2019年3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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